侵權的常見做法包括:沒有得到版權所有者授權就復制、分發(fā)、演出、放映、廣播、編排、通過網絡公開發(fā)布他們的作品;沒有征得表演者同意就錄制并傳播他們的表演錄音或視頻;制造和銷售假冒其他人名義的作品;以及出版具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無害化銷毀處理侵權復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