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中誤傷工友,如果工友受到的傷害被認定為工傷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單位未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的,則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不屬于工傷的,則由用人單位或者傷害人賠償。
2、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tǒng)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quán)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quán)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