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一名涉嫌違法行為之人獲得了受害人所出具的諒解函,同時在賠償金額方面與受害方之間也達成了和解協(xié)議的話,那么此項內容可被視為該嫌疑犯在面對法庭審判時的一種斟酌性量刑因素。
然而應當明確的是,諒解函以及賠償款項雖然能夠在量刑環(huán)節(jié)發(fā)揮一定的減免效果,但是它們卻無法徹底消除該嫌疑犯應承擔的刑事法律責任。
在實際審判過程中,法院將全面權衡考量犯罪行為的性質、罪行的嚴重程度、諒解的具體緣由以及嫌疑犯對于自身罪行的認識及悔過之情等多重因素,從而對該嫌疑犯予以適當的從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