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賃房屋而尚未簽訂正式合同時,通常情況下,承租人有權選擇退租。
若雙方未以書面形式明確約定租賃期限,則該租賃關系可被視作不定期租賃關系。
在此種情況下,承租人有權利隨時終止租賃合同,但必須在合理期限內向出租方提交解約通知。
在合同解除之后,承租人有權要求返還尚余的租金。
如出租方未能及時退還,承租人可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追索,或在雙方達成仲裁協(xié)議的前提下申請仲裁解決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