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購房者在通過銀行進行按揭貸款購買物業(yè)的過程中,通常需要與銀行簽署相應的抵押合同及貸款合同。
待產(chǎn)權以及其他相關證書辦理完成之后,便會將該房屋設定為他項權利,換言之就是設立抵押權。
只要完成房屋他項權證的辦理手續(xù),并在產(chǎn)權證正本上的“他項權利”欄目進行相應注冊,則購房者便可順利獲得產(chǎn)權證的正本。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