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試用期員工累計已連續(xù)工作達十二個月以上,則不論其在此期間是否曾于其他公司就職,皆可享有年休假權益。
2、若試用期員工在同一家公司內(nèi)的試用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滿六個月,同時此段試用期臨近年末或跨越年度時,該公司有責任為該名員工安排并讓其享受到應有的年休假待遇。
3、倘若試用期員工未能滿足連續(xù)工作達十二個月以上之條件,便無法享受相應的帶薪年假福利。
《勞動法》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xù)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